【緒論】立案前挽回損失濫用職權罪?濫用職權罪立案前追回財產損失?看透不說破,做到心中有數(shù)“立案前挽回損失濫用職權罪”的內容如下:
目錄:
- 1、國有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事處罰是什么
- 2、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如何挽回
- 3、濫用職權罪立案前挽回損失
- 4、濫用職權罪損失的認定
- 5、濫用職權罪造成國家經濟的損失怎么追回
- 6、濫用職權造成的個人經濟損失怎么追回
國有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事處罰是什么
法律主觀: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處罰: 《刑法》第一百六十八條規(guī)定,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直接負責的*人員,徇私舞弊,造成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破產或者嚴重虧損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法律分析:犯本罪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的工作人員,徇私舞弊,犯本罪的,從重處罰。
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挪用公款數(shù)額巨大不退還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。挪用用于救災、搶險、防汛、優(yōu)撫、扶貧、移民、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,從重處罰。
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如何挽回
法律分析:1.瀆職行為人及其親友在立案前采取合法手段積極主動挽回損失,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判決前實際追回的款物,在計算損失后果時,應當從總體經濟損失后果中扣減。
濫用職權罪造成國家經濟的損失的追回方式:應當由監(jiān)察機關立案偵查,請求法院判處由行為人賠償因其濫用職權行為造成的經濟的損失。包括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。
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(lián)的犯罪立案后,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的經濟損失,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及其上級*部門挽回的經濟損失,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經濟損失,不予扣減,但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(jié)。
濫用職權罪立案前挽回損失
法律分析:該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,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挽回損失:扣押、凍結款物。返還財產。瀆職犯罪嫌疑人或其所在單位主動采取各種手段減少損失。附帶民事訴訟。國家賠償。
濫用職權罪造成國家經濟的損失的追回方式:應當由監(jiān)察機關立案偵查,請求法院判處由行為人賠償因其濫用職權行為造成的經濟的損失。包括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。
濫用職權罪中損失的金額是立案偵查時行為造成的損失。
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(guī)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。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,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。
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,違法決定、處理其無權決定、處理的事項,或者違反規(guī)定處理公務,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。
濫用職權罪損失的認定
法律分析: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,認定為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。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,認定為情節(jié)特別嚴重。
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的工作人員,徇私舞弊,犯前兩款罪的,依照第一款的規(guī)定從重處罰。
法律分析:直接計算濫用職權行為實施前既有的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損失數(shù)額。這樣即可認定損失金額,損失金額包括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造成的財產損毀、減少的實際價值和由此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。
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。 濫用職權罪客觀方面表現(xiàn)為濫用職權,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。
具體的認定是,濫用職權的行為,必須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,才構成犯罪。所謂重大損失,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。
濫用職權罪造成國家經濟的損失怎么追回
1、法律分析:1.瀆職行為人及其親友在立案前采取合法手段積極主動挽回損失,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判決前實際追回的款物,在計算損失后果時,應當從總體經濟損失后果中扣減。
2、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法來追回和減少損失:扣押、凍結款物;返還財產;犯罪嫌疑人或其所在單位主動采取各種手段減少損失;附帶民事訴訟;國家賠償。
3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,依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(jù)刑或者拘役;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4、根據(jù)刑法規(guī)定,濫用職權,失職,瀆職犯罪比較常見的幾個在此基礎上對公眾利益,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“的必要條件,其后果在偵查機關或法院定罪前的“重大損失”,有關法律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解釋。
5、有關公職人員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如果無法彌補、挽回損失的構成瀆職罪。
6、關于濫用職權罪的損失,尤其是經濟損失的認定,是解決以何時形成的損失為損失確定的更后時間。
濫用職權造成的個人經濟損失怎么追回
1、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法來追回和減少損失: 扣押、凍結款物。 返還財產。 犯罪嫌疑人 或其所在單位主動采取各種手段減少損失。 附帶民事 訴訟 。 國家賠償 。
2、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(lián)的犯罪立案后,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的經濟損失,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及其上級*部門挽回的經濟損失,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經濟損失,不予扣減,但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(jié)。
3、法律分析:扣押,凍結款物。作為偵查犯罪案件時對涉嫌犯罪的贓款,贓物采取的初步措施,扣押,凍結款物是為了發(fā)現(xiàn)犯罪線索,獲取犯罪證據(jù),追回經濟損失。
4、濫用職權罪造成國家經濟的損失的追回方式:應當由監(jiān)察機關立案偵查,請求法院判處由行為人賠償因其濫用職權行為造成的經濟的損失。包括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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